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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桂合与李印胜、王自香、张建平、河南省曼曼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合,李印胜,王自香,张建平,河南省曼曼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合。���执行人李印胜。被执行人王自香。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河南省曼曼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桂合与被执行人李印胜、王自香、张建平、河南省曼曼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一、被告李印胜、张建平欠原告王桂合借款60万元属实;二、原告王桂合同意李印胜于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每元1分计算)款清息止;三、如果被告李印胜、张建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王桂合有权要求一并执行下余借款及利息;四、被告河南省曼曼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被执行人李印胜、王自香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XX臣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