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魏春成、陆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魏春成,陆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王金凤。被告:魏春成。被告:陆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魏春成、被告陆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且原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