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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魏春成、陆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魏春成,陆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王金凤。被告:魏春成。被告:陆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凤诉被告魏春成、被告陆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且原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辰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