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雁霞、杨传祥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雁霞,杨传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杨雁霞。被申请人杨传祥。代理人杨美容。代理人杨美霞。申请人杨雁霞诉称,我与杨传祥系父女关系,杨传祥于2010年3月21日上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杨传祥死亡。经查,杨传祥,男,汉族,1935年10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新三村49号6-1,公民身份号码××。杨雁霞、杨美容、杨美霞与杨传祥系父女关系,杨传祥于2010年3月21日离家出走,经杨雁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杨传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传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传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杨雁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传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理审判员曾明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