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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兰芬与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公行初字第11号原告于兰芬,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系局长。第三人杨家富,男,现住公主岭市。第三人杨家宝,男,住址同上。原告于兰芬诉被告公主岭市民政局第三人杨家富、杨家宝婚姻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戴允卓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