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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贵标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二终字第54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贵标(绰号“阿贵”)。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3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月18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燕,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贵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贵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杨贵标与杨志威、杨亮(二人均已判刑)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石鼓村杨家组村民,陈善继(已判刑)系杨志威的妻弟。2011年1月,杨志威提议实施抢劫,并选定作案目标为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随意超市的老板,杨亮、陈善继及被告人杨贵标均表示同意,后杨志威等人到随意超市多次踩点,确定了抢劫对象为被害人郑某。2011年1月14日晚上,杨志威、陈善继二人持刀,杨亮携带一把玩具塑料手枪伙同被告人杨贵标,四人戴口罩到随意超市附近蹲守,等候郑某。当晚21时20分许,郑某、黄某夫妇关闭超市回家。杨志威、陈善继、杨亮及被告人杨贵标便尾随郑某夫妇至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河滨花园二栋一单元三楼。经商议,由杨贵标关闭郑某家的电源并负责在外望风,其他三人躲藏在郑某家门口伺机入户抢劫。因断电,郑某开门查看电源,杨志威、陈善继持刀,杨亮持塑料枪冲进入郑某家中威逼、拉扯郑某夫妇,实施抢劫。两被害人随即进行反抗,郑某挣脱逃出家门大声呼救,杨志威、陈善继、杨亮及被告人杨贵标立即逃离现场,四人未抢得财物。在反抗中郑某、黄某夫妇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黄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杨贵标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他在上顿渡镇龙津路经营随意超市。2011年1月14日晚9时20分左右,他和老婆黄某回家。他在看电视,黄某洗衣服。不久家中突然停电,他认为是开关跳闸,开门去查看。打开门时,有三个人冲进他家,三个人都蒙住脸,第一个人用刀指着他,有人说“不要动”,第一个人抓住他左手,第二个人掐他脖子,他就反抗。他摸到一块地砖,往左前方砸了一下,抓他手的男子松了手,挣脱后他冲出门外呼救,对方三人也跟着下楼跑了。他老婆在反抗时左手被割伤流了血,他和对方搏斗被打出了鼻血,左手大拇指和右手中指被刀划出血。2、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1995年以来她一直经营随意超市。2011年1月14日晚9点钟,她关了店门回家洗衣服,丈夫郑某在看电视。9时36分许家中突然停电,她老公开门去检查开关。三个蒙面男子闯进家中,其中两个人拿刀,一人拿刀放在她老公颈部,另一人拿刀放在她颈部,并用手抓她头发,把她拖到房间。她用手抢刀,被割伤。她老公和两个人对打,后听到她老公用瓷砖打中一个人头部并跑出家门并大声呼救。与她老公对打的两个人先跑出门,拿刀架在她颈部的人也跑了,她下楼叫邻居报警。她左手食指、手背和手腕被刀割伤,到医院缝了六针。那三个人是来抢劫的。3、物证照片证实,从杨亮家搜查到杨亮抢劫时使用的塑料手枪。4、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杨志威、杨亮、陈善继分别辨认出杨贵标是2011年1月14日晚上共同参与抢劫的人。5、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郑某伤情属轻微伤丙级,黄某伤情属轻微伤乙级。6、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黄某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7、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6月15日,杨志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亮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善继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8、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学府路派出所民警将杨贵标抓获。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贵标,男,出生于1980年4月20日,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石鼓村杨家组。10、同案犯杨志威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14日的前不久,他与同村的杨亮、杨贵标及内弟陈善继闲聊。因没有钱,他提议去抢劫,并把目标定为临川区第一医院旁边随意超市的老板,他们到踩了几次点。2011年1月14日晚7时四人汇合,四人都戴了口罩,他和陈善继各拿一把西瓜刀,杨亮带一把玩具手枪,在随意超市等。晚上9点20分,超市关了门,店老板夫妇往河滨广场走,他们在后跟随,到了河滨花园一栋楼房的三楼东边。杨贵标把店老板家电源关了,并在外面望风接应,其余三人就在门口蹲守。一会儿,店老板开门查看,他们三人冲进去,杨亮持枪先冲进去,陈善继持刀第二个进去,他最后进去并将门关上。他们叫对方不要动,男的反抗。过了不久,防盗门被打开,店老板夫妇大声呼救并朝外跑,他们就全部跑了出去。后来他打电话让杨贵标打了一辆的士接他们回家。11、同案犯杨亮的供述证实,2011年1月14日的前十几天,杨志威提议没有钱用要抢钱,并把目标定为随意超市的老板,他和杨志威、杨贵标、陈善继四人到踩点,摸清了店老板的活动规律,并准备一把玩具枪、二把刀以及四个口罩。2011年1月14日晚8时30分左右,他们四人带上家伙等候。晚上9时多,超市的老板夫妇关店回家,他们四人尾随上了河滨广场一栋房子的三楼。他拿玩具枪,杨志威、陈善继二人拿刀。杨贵标把店老板家的电源关了,在楼下望风,他们三人躲在店老板家门外。不久店老板开门查看开关,他们三人冲进去,用凶器对着店老板夫妇,叫对方不要出声并讲只要钱不要命。他和杨志威围着一个人,陈善继押着一个人。他和杨志威押着人去阳台,有一个人跑出大门大喊杀人。他们三人逃下楼,也叫杨贵标走。他们三人跑到水上公园那边,杨志威打电话让杨贵标叫一辆的士接他们回家。12、同案犯陈善继的供述证实,杨志威是其姐夫,杨亮、杨贵标和他姐夫是同村人,四人经常在一起玩。2011年1月14日的前几天,杨志威找他并讲和杨亮、杨贵标准备抢钱,目标已定好一个超市老板并踩好点,他同意参与,四人便商量怎样抢劫。2011年1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他们四人在随意超市对面巷子碰头并说好一起动手。四人戴上口罩,他和杨志威各拿一把西瓜刀,杨亮拿一把玩具手枪。晚上9时许随意超市关门,店老板夫妇朝河滨广场走,他们尾随到河滨花园一栋楼房的三楼东边。由杨贵标把店老板家的电源闸刀关掉,并在外面望风接应。不久,老板开门查看,杨亮第一个冲进去,他持西瓜刀随后冲进去,杨志威第三个冲进去,并关门但没关好。他们三人进去后叫对方不要动,男的反抗,杨亮和老板抱作一团,他过去抱住老板将其与杨亮分开,杨志威对付老板的妻子。男的挣脱打开房门往楼下跑。他和杨志威、杨亮三人也跑了出来,沿河滨广场堤垱往文塔方向跑,将西瓜刀和口罩扔到宜黄河。杨志威打杨贵标电话,让其打的士接他们回家。13、被告人杨贵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之前和同村人杨亮、杨志威及杨志威的亲戚陈善继说好去抢劫,抢劫对象为上顿渡随意超市的老板。2011年1月14日晚上,他们带了二把刀和一把假枪准备对随意超市老板下手。杨亮持假枪,杨志威、陈善继各拿一把刀,他没拿凶器。他们先到随意超市等,等超市关门老板夫妇回家,他们四个人就跟着到了上顿渡河滨广场一栋房子的三楼。那老板将房门关了,他们就想把电源关掉,让对方开门好抢劫。然后他动手将电源关掉在门口望风,另外三个人在门口等。不久那三个人跑下楼并叫他跑,他就跑了。后杨志威打电话叫他打车去接,他就打了一辆的士接他们后就回家了。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贵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假枪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贵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贵标未持凶器望风,未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贵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贵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杨贵标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杨贵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并具有坦白和当庭认罪的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相对于主犯杨志威、杨亮、陈善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贵标伙同同案犯杨志威、杨亮、陈善继,于2011年11月14日21时20分许在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河滨花园2栋1单元3楼被害人郑某、黄某夫妇家中,对被害人郑某、黄某实施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贵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假枪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杨贵标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杨贵标对原判认定的抢劫事实不持异议,原判鉴于上诉人有犯罪未遂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杨贵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平审 判 员  万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 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