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加兵与陈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兵,陈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兵,农民。被告陈素云���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加兵与被执行人陈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必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