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秋凤、邓家林等与邓忠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梁秋凤。原告邓家林。原告邓家喜。原告邓丽琼。原告邓玉兴。诸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汉修,南宁市衡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忠晖。委托代理人黄法健,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秋凤、邓家林、邓家喜、邓丽琼、邓玉兴与被告邓忠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凤、邓家林、邓家喜、邓丽琼、邓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诸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兴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