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大丰市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晓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港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港城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晓东。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晓东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大商初字第0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字第04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