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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庞开旺敲诈勒索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241号庞某旺: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6)文刑初字第148-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与保某某公司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依约向你支付佣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