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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补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刘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北门天回镇,法定代表人廖云。被执行人刘邓,男,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成都市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暂住房、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2)船山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