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86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邓俊国,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湖北恒兴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电明。被执行人邓俊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国。被执行人湖北恒兴达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飞翔。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湖北恒兴达光电有限公司、邓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十方光电有限公司、湖北恒兴达光电有限公司、邓俊国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487339.0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