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苗小低与周国喜道交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小低,周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苗小低。被执行人周国喜。苗小低与王新明、周国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周国喜赔偿苗小低25219.32元,王心明赔偿8219.32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国喜在马村区人民法院已另案申请执行,经协商将周国喜的执行款部分支付给苗小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第页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