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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纪忠诉魏远如、林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忠,魏远如,林爱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陈纪忠,男,1971年3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远如,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金,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纪忠与被告魏远如、林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禄、被告林爱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远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林爱金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10万元,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借款5万元,均约定月利息1.8%,被告林爱金向原告陈纪忠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后,因原告陈纪忠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林爱金催讨借款,被告林爱金久拖未还,原告陈纪忠只好诉至法院。被告魏远如系被告林爱金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远如对其妻子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林爱金辩称,对原告陈纪忠诉请的借款事实和被告林爱金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均没有异议。被告林爱金亦将该笔款项转借给他人,现没有能力偿还。原告陈纪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户籍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旨在证明:两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10万元,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借款5万元,均约定月利息1.8%,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魏远如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明材料抗辩。被告林爱金未提交证明材料抗辩。经审理,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兹向陈纪忠借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利息1.8%。时间:2014年6月4日,借款人:林爱金、魏远如。”两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陈纪忠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兹向陈纪忠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1.8分,小写:50000。时间:2014年11月16日。借款人:林爱金、魏远如。”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嗣后,两被告未还款,原告陈纪忠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两被告向原告陈纪忠借款15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8%计息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陈纪忠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林爱金对此不持异议,被告魏远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故依法应予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两被告对该两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魏远如、林爱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纪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10万元自2014年6月4日起、5万元从2014年11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魏远如、林爱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