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威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西安东威电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20205000124002。法定代表人冯连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伟,男,该公司业务员,住该公司。被告西安东威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八街光华翠苑A-405室。注册号610112100006068。法定代表人黄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裕德,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禹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东威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