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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纪伟与李多勇、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伟,李多勇,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纪伟,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被告李多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被告王岩,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多勇之妻。原告纪伟诉被告李多勇、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多勇、王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多勇与被告王岩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多勇自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多次向我借款,并分别为我出具了借条,共计29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9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多勇、王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多勇于2012年1月1日、16日、22日、31日、2月5日、6月1日、2013年7月8日、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00元、20000元、40000元、60000元、30000元、40000元、4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共计2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多勇及被告王岩均未归还,形成本案诉讼。同时查明,被告李多勇与被告王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八份、二被告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李多勇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以现金形式借款给被告李多勇,共计290000元,被告李多勇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李多勇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据此向被告李多勇主张借款2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多勇与被告王岩系夫妻关系,该八笔借款中,其中自2012年1月16日始有七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提供该借款属于被告李多勇个人债务的证据,故被告李多勇、王岩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岩与被告李多勇共同偿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多勇偿还原告纪伟借款2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岩对上述借款中的25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均由被告李多勇、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铭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