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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艳昆诉被告王小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