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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榕峰与徐玉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榕峰,徐玉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徐榕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玉珠,女,汉族,1941年3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徐榕峰与被告徐玉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徐定为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退休人员,于2014年8月5日死亡。原告系徐定的侄子,被告与徐定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为徐定购买墓地,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是原告在8月7日交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4年底还款。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被告徐玉珠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原告徐榕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徐玉珠诉称,徐定病逝后,徐玉珠提出要为徐定购买墓地,侄子徐榕峰自愿先垫付丧葬火化费用,商定好此费用从抚恤金中扣除,徐榕峰带火化相关费用发票结算。因徐玉珠基本看不清字,徐榕峰让徐玉珠签下一张火化相关费用3万元的欠条。2014年9月29日,徐定单位发放抚恤金,徐榕峰从徐玉珠手中取走现金支票,并把钱取走。为此,徐玉珠请求法院判定徐定的病逝抚恤金归徐玉珠一人所有;徐榕峰立即归还抚恤金127000元;徐榕峰立即归还徐玉珠写有欠30000元用于火化丧葬的欠条。本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玉珠抚恤金58299.8元;二、驳回原告徐玉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徐玉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徐榕峰所主张的欠款,本案被告徐玉珠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先,该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可待该案判决结果是否对欠条进行处理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榕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