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招平与柳必荣、柳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招平,柳必荣,柳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吴招平。被执行人柳必荣。被执行人柳必强。关于(2015)丽庆商初字第165号吴招平与柳必荣、柳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房管处、国土局、车管所等的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柳必强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北门弄5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在福建省新义恒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股份被另案冻结,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该车一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柳必荣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该车一时无法找到,其在幸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股权已被另案冻结。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柳必荣、柳必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招平纠纷款448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启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