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吴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南京宁红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下称宁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56号正阳大厦208室。法定代表人徐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男,宁红公司业务员。被告吴鹏,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网吧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红公司诉被告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红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