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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53-1号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朱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宇鑫,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思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