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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玉环与贾成如生命权权纠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环,杜引珍,邵恒兰,杜伟,杜娟,贾成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521号申请人:赵玉环,女,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杜引珍,男,1920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邵恒兰,女,1925年9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杜伟,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杜娟,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贾成如,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赵玉环、杜引珍、邵恒兰、杜伟、杜娟诉贾成如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赵玉环、杜引珍、邵恒兰、杜伟、杜娟诉贾成如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琦代理审判员 张 丁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