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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泽珍与吕鸿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泽珍,吕鸿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邵泽珍,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任平,男,临江市大栗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鸿江,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邵泽珍诉被告吕鸿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潘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胜娟、王立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泽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平,被告吕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泽珍诉称:1995年6月临江市林业局建镁厂时占原告父亲邵世财承包地2.7亩,经桦树镇西大川委员会研究决定,在黑瞎子沟水库西村集体所有计划外地给予补偿土地五亩,四至清楚。原告父亲去世后由原告继续耕种。被告在2014年8月在该地打农药将原告种植的草莓喷施农药后死亡约一亩多地草莓,直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多元。后被告强行占地栽种草莓。桦树司法所和村委会调解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亩土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鸿江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因该地产生误解,原告指使儿子儿媳将被告妻子打伤。被告种植的土地是2013年7月13日从王启远处租来的,双方签订了租地协议书;约定租赁时间为4年,每亩地300元。被告一次性支付了4年租金,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租用土地合情合理合法。被告没有打农药造成原告的损失,也没有占用原告的土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争议的土地原告邵泽珍与西大川村未签订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土地经营权证,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赔偿问题应先在使用权明确后再行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邵泽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潘 晶代理审判员 :王胜娟代理审判员 :王立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