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西学、杜新学 、杜新闻、杜新菊与杜宏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西学,杜新闻,杜新菊,杜宏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杜西学(系被申请人杜宏的长子),男,住安阳市北关区。申情人杜新学(系被申请人杜宏的二儿子),男,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杜西学,男。申请人杜新闻(系被申请人杜宏的三儿子),男,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杜西学,男。申请人杜新菊(系被申请人杜宏的女儿),女,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杜西学,男。被申请人杜宏的,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西学、杜新学、杜新闻、杜新菊与被申请人杜宏的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杜西学、杜新学、杜新闻、杜新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杜西学、杜新学、杜新闻、杜新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西学、杜新学、杜新闻、杜新菊撤回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杜西学、杜新学、杜新闻、杜新菊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