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理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理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316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理敏,农民。2011年6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6月12日因盗窃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十六日,8月1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理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理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理敏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理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理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理敏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