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刘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6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红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依据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406059.69元,执行费464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刘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