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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桂英与李红江、蒋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英,李红江,蒋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姜桂英。委托代理人杨林华。被告李红江。被告蒋王方。原告姜桂英诉被告李红江、蒋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江、蒋王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桂英诉称:2013年11月19日,两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四个月。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返还借款。后经催讨,两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余款450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李红江、蒋王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杭州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各1份,欲证明两被告向其借款45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同日,两被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姜桂英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正),借期四个月(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特此凭证。被告李红江、蒋王方分别在借款人栏签名、按指印。2014年6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0000元,余款450000元至今未还。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红江、蒋王方返还姜桂英借款4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李红江、蒋王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俞 霞人民陪审员  周杏仙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