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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协锋与曹树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协锋,曹树珉,朱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李协锋,男,1973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树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朱国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协锋诉被告曹树珉、朱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协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协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