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盘某某,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邱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