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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盘某某,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邱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