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毛必强与蔡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毛必强。委托代理人:季龙榜。被告:蔡辉。委托代理人:厉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必强与被告蔡辉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必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必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必强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