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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书芹与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芹,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804号原告何书芹,女,1983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敏姝,总经理。原告何书芹与被告山东合兴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书芹诉称,原告通过招聘广告认识被告方的负责人,经过被告方的负责人介绍,原告同意去加拿大技术移民。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委托办理因私处境合同书》《合同签订特别告知书》,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服务费48000元。双方合同约定在9个月让原告去加拿大,但是2014年12月23号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给原告办理出国手续,也未支付原告违约金,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合同中的退款数额。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以无钱退还为由多次推脱。原告认为,被告已无法履行该合同,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出入境中介服务费用4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3、判决经济损失2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直至止);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截止至2015年5月18日。本院已受理被告为合兴公司的同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114件。2015年3月30日,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合兴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发现被告处已无工作人员办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合兴公司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分别签订境外劳务输出合同,并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5年5月5日,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就合兴公司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合兴公司骗取合同相对人相关费用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联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