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思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思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23号罪犯钟思强,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鹤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钟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因钟思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20日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2013年12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13.89分。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钟思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钟思强减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一天。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钟思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思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3.89分。本院认为,罪犯钟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思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6月20日止),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