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周建华与周建华、樊爱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周建华,樊爱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桑峰。委托代理人朱春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营业部消贷经理。被告周建华。被告樊爱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诉被告周建华、樊爱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为2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