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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周建华与周建华、樊爱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周建华,樊爱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桑峰。委托代理人朱春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营业部消贷经理。被告周建华。被告樊爱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诉被告周建华、樊爱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为2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