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嘉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范嘉慧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萨依巴格路1幢2号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自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嘉慧,女,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邓四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嘉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州大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