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继伟与王树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伟,王树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11号原告贾继伟,男,满族,个体户,现住通榆县。被告王树合,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宫亦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