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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胡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胡雄,胡苏娇,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胡永,卢美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代表人:俞永杰。。原审被告:胡雄。。。。。。原审被告:胡苏娇。。。。。原审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原审被告:胡永。。。。。。原审被告:卢美瑶。。。。。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胡雄、胡苏娇、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胡永、卢美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雄安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