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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鞠茂清与威海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茂清,威海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鞠茂清。被执行人威海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威海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经区蓝山小镇1号304室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