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长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赵长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之后被告人赵长江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信用卡刷卡和取现用于个人消费,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到2014年1月7日,被告人赵长江共欠款人民币34,923.9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835.21元。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长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在办理并使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4,923.93元全部还清。同时,被告人又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张某、吕某、辛某、王某的证言;电话查询记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证确认表;营业执照;控告书;申请信用卡相关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外访催收调查表;病案及病志材料;情况说明;还清本息及缴纳罚金材料;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又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分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