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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红燕与孙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燕,孙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张红燕被告:孙其强原告张红燕诉被告孙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孙其强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的汽车一辆。查封价值18万元。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