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梅玲与方红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梅玲,方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汤梅玲。被执行人:方红强。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895号汤梅玲与方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方红强履行欠款人民币20000元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汤梅玲亦与案外人杨起宝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季剑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