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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渺雪、宋有山与张艳霞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渺雪,宋有山,张艳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渺雪,女,汉族,住柳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有山,男,汉族,住柳河县。委托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霞,女,满族,住柳河县。再审申请人李渺雪、宋有山因与被申请人张艳霞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妙雪、宋有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