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董刚,朱立波,王军,平继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王占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帅,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董刚,男,汉族,住址:延吉市。被告:朱立波,女,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址:延吉市。被告4:平继栋,男,海兰江花园工程项目某施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刚、朱立波、王军、平继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2751.5元(原告已预交5503元),共计2751.5元,由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