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学芳与胡玉山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芳,女。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委托代理人:邓秋敏,女.被执行人胡玉山,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学芳与被执行人胡玉山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晟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