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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35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冯某甲,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杜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冯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我在谈恋爱时妻子的表现很良好,就草率结婚。但婚后妻子性格变得非常强势,令我没有作为男人的归属感和应有的尊严。而且婚后妻子非常沉迷赌博,不务正业,不理家庭,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恶性难改,也长期没有做到一个妻子应做责任,育有两个儿子后,本人与妻子于2012年至今分居生活的情况下,妻子经常教唆儿子,认为是本人对家庭不顾,对小孩不顾,严重影响到本人与小孩的关系。现在与妻子的关系已到非常恶劣地步,不管白天还是晚上,妻子都会经常找我大吵大闹,也多次到村委里要求分开户口,让我生活苦不堪言,妻子的行为严重干扰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杜某于1990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冯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冯某乙。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近十年双方感情开始变差。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经互相了解后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建立起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在处理家庭关系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家庭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日常生活中的包容、谅解、支持是家庭和睦不可缺少的因素。案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夫��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不宜准予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