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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山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金隅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山金隅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唐山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荣华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金隅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8号(桥屯街道办事处)主楼三层东侧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黄安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金隅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广播电视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9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