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广红与林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红,林艳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钱广红。被告林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红诉被告林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广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红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广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