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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广红与林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红,林艳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钱广红。被告林艳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红诉被告林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广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红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广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