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748号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甘建业。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闫婕。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