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其华与龙保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华,龙保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王其华。委托代理人胡兴文,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保友。原告王其华与被告龙保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华及委托代理人胡兴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保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其华诉称,2012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阳光艺术商品楼和幼儿园内墙刮腻子和石膏找梁、找板缝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拖欠人工费150000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人工费15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被告龙保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阳光艺术商品楼和幼儿园内墙刮腻子和石膏找梁、找板缝工程的施工,同时约定主要施工工艺为先用石膏找梁找角,满刮腻子两遍交活,工程价款与结算,按实际平米,每平米8元,付款方式为用石膏把梁找完付40%,第一遍腻子刮完付40%,两遍腻子刮完后余款付清。工程竣工后,被告拖欠人工费150000元,并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欠条:欠香河工地廊坊阳光逸墅二层门脸、幼儿园人工费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劳务分包协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劳务分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保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华劳务费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李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