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67号-5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常芳与钟际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常芳,钟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67号-5申请执行人:高常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钟际玲,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常芳与被执行人钟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照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4)博丹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