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职工。被执行人姚某,医生。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姚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66号案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李荣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乃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