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季某与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67号原告季某,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五团。被告萧某,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台湾),无业,住台湾省高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季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樊向锋审判员 格日勒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吉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