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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季某与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67号原告季某,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五团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五团。被告萧某,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台湾),无业,住台湾省高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季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樊向锋审判员  格日勒审判员  钱文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吉鸿 来自: